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夏义国与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夏义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8日。委托代理人:黄长春,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龚彦文,镇长。委托代理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宗先,男,生于1960年8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义国与被告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义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义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义国撤回对被告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夏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