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郝云海与房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海,房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郝云海,居民。被告房学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云海与被告房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云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云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130元,依法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郝云海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郝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瞿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