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炳与刘鲁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刘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张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燕。被执行人刘鲁东。申请执行人张炳与被执行人刘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鲁东支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依���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刘鲁东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炳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