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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春香、郑丽芹等与刘浩、刘叶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香,郑丽芹,黄凤华,王晓曼,王奕承,刘浩,刘叶,陈志强,陈鑫,纪刘伟,陈少根,谢龙,朱兵,纪念,陈甘伟,陈文,马同亮,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香,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郑丽芹,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黄凤华,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晓曼,女,200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奕承,男,201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浩,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叶,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鑫,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纪刘伟,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少根,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谢龙,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朱兵,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纪念,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甘伟,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文,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马同亮,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宝,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春香、郑丽芹、黄凤华、王晓曼、王奕承与被执行人刘浩、刘叶、陈志强、陈鑫、纪刘伟、陈少根、谢龙、朱兵、纪念、陈甘伟、陈文、马同亮、刘宝生命权纠纷一案,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