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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胡超山与谷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胡朝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谷萱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朝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谷萱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33618.6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650元、执行费207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谷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谷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