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卢正涛与被告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涛,杨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卢正涛,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杨洋,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卢正涛与被告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正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正涛诉称,2015年3月1日,原告使用支付宝支付给被告预付款5000元,用于购买电脑硬件。后被告以暂时缺货、资金周转不便等理由,一直没有交付货物。因之前与被告有过成功交易,所以原告没有催要货物或退款。2015年4月18日,被告以人在外地,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承诺2日后返宁,一并归还7000元。4月20日之后,原告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被告,被告拒接手机,不回短信。2015年5月9日,原告到被告居住地讨要款项,但家中无人,无奈之下,原告向燕子矶派出所报警,民警(警号011972)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承诺3日内归还7000元,后无果。2015年5月13日,原告再次报警,板仓派出所魏某某警官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仍承诺会尽快还款,至今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洋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订单截图和淘宝网上交易截图,显示2015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000元,订单号为986514663321102,2015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2000元,订单号为1025218755661102。因多次索要上述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淘宝网上交易截图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订单截图和淘宝网上交易截图,可以证实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1日、2015年4月18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000元和借款2000元的事实,被告在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应当将预付款500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不答辩,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举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卢正涛人民币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杨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琴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天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