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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葛军申请执行王静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军,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葛军,男,1969年5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葛军与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葛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的工资被他案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葛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