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永与魏福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魏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431号申请人陈永,男,汉族。申请人魏福兰,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陈永、魏福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永、魏福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陈永一次性赔偿魏福兰医疗费、电动车重置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4000元整。2、魏福兰应及时向陈永提供保险理赔材料。3、陈永车损自负。4、魏福兰的旧电动车归陈永所有。5、双方同意放车,提车费用陈永自负。6、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因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