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韩攀洲与张金杰、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韩攀洲。委托代理人郄佳柱,阜平县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杰,务农。被告李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攀洲诉被告张金杰、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攀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攀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攀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5元,由原告韩攀洲负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