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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韩攀洲与张金杰、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韩攀洲。委托代理人郄佳柱,阜平县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杰,务农。被告李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攀洲诉被告张金杰、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攀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攀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攀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5元,由原告韩攀洲负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