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建立、段月萍等与马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段月萍,马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42号原告:张建立,农民。原告:段月萍,农民。被告:马峰。委托代理人:王发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建立、段月萍与被告马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立、段月萍,被告马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立、段月萍诉称:我们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20日,我们参加淮北市信佳拍卖行主持的拍卖会,并购得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01幢305室房屋。同年1月29日,我们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款支付了购房款250650元。之后,我们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我们准备入住时,发现马峰在内居住。我们多次要求马峰搬出,但马峰置之不理。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马峰搬出上述房屋,并承担诉讼费用。马峰在庭审中辩称:1、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委托淮北市信佳拍卖行拍卖国有资产是违法行为;2、拍卖涉案房屋的程序是违法的;3、由于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张建立、段月萍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是违法的。经审理查明:张建立与段月萍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张建立参加拍卖会,并成功竞拍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张建立、段月萍于2015年1月29日支付购房款250650元,于2015年2月2日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号)。马峰长期在上述房屋内居住。张建立、段月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后,要求马峰搬出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张建立、段月萍提交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张建立、段月萍通过竞拍方式购得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马峰称所在单位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违法出售国有资产,且拍卖程序违法,故张建立、段月萍取得房地产权证亦违法,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马峰无合法依据居住涉案房屋,侵犯了张建立、段月萍的合法权益,张建立、段月萍请求判令马峰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原告张建立、段月萍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地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X号)。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朱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