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恢字第00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笪佐宏、郭秋霞、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笪佐宏,郭秋霞,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恢字第00602-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曹新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笪佐宏,男,1958年4月21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执行人郭秋霞,女,1959年7月31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苑1幢。法定代表人郭秋霞。被执行人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98号明珠大厦1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郭秋霞。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笪佐宏、郭秋霞、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147869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笪佐宏、郭秋霞银行存款112544.39元。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366150.8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群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