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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苑保学与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保学,曹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苑保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苑金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爱堂,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健康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岳荣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保学与被告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保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实际交付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人民医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苑保学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实际交付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保学撤回对被告曹县人民医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苑保学之法定代理人苑金喜负担。审 判 长  项本升人民陪审员  王永灿人民陪审员  苏龙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