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029号原告:新疆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组织机构代码:75169608-8。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女,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公司收费员,住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40号和钢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林,男,1974年11月5日,汉族,自由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156号绿景花园小区10-3-501。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8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8.83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