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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46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xx镇xx路一xx店,采用钥匙开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莫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6945元的组装电脑1台、金耳环1副、玻璃手镯1个、翡翠手镯1个、石英岩玉佩挂件1个、“景迈”牌普洱生茶饼6个。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莫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全部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本案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的作案工具:钥匙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建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