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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传根与李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传根,李连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曹传根,男,生于1977年7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营,男,生于1973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原告曹传根与被告李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传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