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传根与李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传根,李连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曹传根,男,生于1977年7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营,男,生于1973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原告曹传根与被告李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传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