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蔡秀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保字第75号申请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焕。委托代理人:杨大春,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秀华。申请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蔡秀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蔡秀华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管村甲10号8层2-2082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蔡秀华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管村甲10号8层2-2082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