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苗英与张西奎、丁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英,张西奎,丁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030号原告李苗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西奎,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丁修,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苗英诉被告张西奎、丁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西奎、被告丁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苗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苗英撤回对被告张西奎、被告丁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苗英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