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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苗英与张西奎、丁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英,张西奎,丁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030号原告李苗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西奎,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丁修,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苗英诉被告张西奎、丁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西奎、被告丁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苗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苗英撤回对被告张西奎、被告丁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苗英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