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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肖如与苏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070号原告肖如,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苏村旭,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如与被告苏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如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如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如负担。审判员 陈  福  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