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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荣桓商贸有限公司与赤峰顺豪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荣恒商贸有限公司,赤峰顺豪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荣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贺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顺豪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娜,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子军,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赤峰荣恒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顺豪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元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元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946,退还给上诉人赤峰荣恒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赤峰荣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赤峰顺豪饲料有限公司各负担20元。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乐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