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海龙、王新玲等与赵保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保德,王海龙,王新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德(又名赵国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玲,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中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建仓。上诉人赵保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