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终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海龙、王新玲等与赵保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保德,王海龙,王新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德(又名赵国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玲,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中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建仓。上诉人赵保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