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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异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薛琦异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047号案外人:薛琦,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张君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朱耿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管鹏飞,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耿志,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丽娜,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申请执行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朱耿志、杨丽娜、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薛琦于2015年9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薛琦称,涉案房屋是其和朱耿志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淮执字第00153号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朱耿志名下的坐落于江苏省徐州市惠工小区房屋。薛琦与朱耿志于2009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本院认为,案外人薛琦与朱耿志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有被执行人朱耿志的份额,人民法院查封朱耿志的财产正确,应予支持,薛琦所提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薛琦对江苏省徐州市惠工小区房屋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