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664号原告张××,农民。被告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