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严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严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