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王辛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辛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955号罪犯王辛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扬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9月23日、2012年4月3日、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7440号、第2451号、第82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辛平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辛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辛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辛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四日(刑期至2015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