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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林国钦、谢桂芳等与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钦,谢桂芳,张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林国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614,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谢桂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528,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张志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615,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受理的林国钦、谢桂芳诉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志荣名下除暂时无法处理的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韶武法执字第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泽彬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