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与王春霞、郭明、首开翔泰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王春霞,郭明,厦门首开翔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昱、秦妤冰,职员。被告王春霞,女,1979年3月3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明,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首开翔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春江里24号202室。法定代表人石守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树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蓉蓉,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王春霞、郭明、厦门首开翔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借款人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春霞、郭明、厦门首开翔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杨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