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保华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保华,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吉林省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还因涉嫌犯抢夺罪,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金保华抢夺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白洮检刑诉(2015)第15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6时许,白城市火车站东广场的“四方”招待所220房间内,被告人金保华趁沈某某在洗漱间洗澡时,将被害人沈某某装在裤头内的6900元现金拿走时,被害人沈某某发现并制止,但是因为被害人沈某某当时正在洗澡且未穿衣服无法追赶,致使被告人金保华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三)、被告人金保华的供述与辩解;(四)、视听资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6900元,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保华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6时许,白城市火车站东广场的“四方”招待所220房间内,被告人金保华称沈某某在洗漱间洗澡时,将被害人沈某某装在裤头内的6900元现金拿走,被害人沈某某发现并制止,但因被害人沈某某正在洗澡未穿衣服无法追赶,被告人金保华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被告人金保华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被告人金保华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金保华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4、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金保华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5、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看守所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保华于2015年3月6日开始被临时羁押于该所。(二)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金保华的同步录音录像。(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23日下午13时我到辽源市鑫雨舞厅跳舞,在那金保华邀请我跳舞我们认识的,并约定当天晚上六点还在该舞厅见面,之后我就回家了。晚六点我准时到该舞厅,金保华在舞厅门口等我,我们进去跳了一支舞后坐在沙发上聊天时金保华对我说要同我交往做男女朋友,我就同意了。当天晚8点左右,我就带金保华去我家休息了一宿。24日上午10时我与金保华坐客车到长春,下午16时坐火车到白城市,因为金保华说他舅舅家孩子结婚,见见他的父母,我与金保华入住白城市火车站站前的四方招待所220房间。25日早上5时许金保华起来洗了个澡,后我们去惠桥粥铺吃早餐,又回到招待所金保华躺在床上睡着了我就去洗澡了,并把装有6900元现金的裤头放在了床上,金保华的右腿边。我正在洗澡的时候,金保华把我装有6900元现金的裤头拿起来并把这6900元拿了出来我就出声制止,我说:给你2000元钱,钱你别都拿走。金保华说;我就拿三分之一。说话过程中金保华就把6900元都揣兜里了,并走出门说:我给你买粥去。说着就下楼了,我感觉事情不对,就报警了。我被抢走的6900元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一共69张。在辽源舞厅的时候我身上有110元钱,后我回家取了500元钱,我和金保华出来前在辽源邮政储蓄银行取出了7000元钱,当时金保华让我取10000元,我没取那么多。之后坐车买票,住宿吃饭,给金保华及其父母买衣服花了一部分钱,剩下的6900元我都放在裤头兜里了,金保华知道我把钱放在这。(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保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25日6时许,在白城市火车站东广场的“四方”招待所220房间内,我抢夺了沈某某6900元钱。我们是在辽源市歌舞厅跳舞认识的,我骗她说我是搞工程的,有工作单位,为了让沈某某信任我,和她处男女朋友。后来我说我舅舅家孩子结婚,同她来到白城市。在来白城前,沈某某在辽源的邮政储蓄银行取了7000元钱,我知道沈某某把6900元钱放在裤头里了,她去洗澡时,我就拿钱,被她发现并制止,我仍把钱都拿走了。因为她当时正在洗澡,没穿衣服不能追我。我出来就打车回松原了。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现金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保华犯抢夺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金保华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保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金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6,9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君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