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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47号原告:时某,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陈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