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罗庆明与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明,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78号原告:罗庆明,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消防大队东侧,机构代码68979527-9。法定代表人:王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明诉被告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庆明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银行存款91.16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告罗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银行存款91.1625万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提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凌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