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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岑巧云与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岑巧云被执行人李庆华本院在执行岑巧云诉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