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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01、602、603、604室。法定代表人申传胜,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远涛,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久贞,该公司职员。原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远涛、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久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2012年签订土方开挖施工合同,原告为分包方,被告为承包方。分包工程名称为华润置地投资(天津)有限公司2号地,分包工程地点为天津市东丽区北环铁路以南杨北公路以东,合同价款共计5782000元,后增项至6655328元。截止2014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5332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8533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1、天津华明橡树湾茗润轩项目土方施工合同两份,证明双方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2、工程分包结算确认书一份,证明工程总价款经双方结算确认为6655328元。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欠款事实没有异议,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广西政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2012年3月签订了两份《天津华明橡树湾茗润轩项目土方施工合同》,承包人(甲方)为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人(乙方)为广西政通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政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变更名称为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津华明橡树湾茗润轩二期土方开挖工程,工程地点为天津市东丽区北环铁路以南杨北公路以东,工程承包范围为土方开挖工程,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共计5782000元。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土方开挖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结算审定后15天内,支付已完工程款的50%,土方回填并经验槽合格后,支付到土方开挖及回填结算款的70%,待主体工程封顶后支付到结算工程款的95%暂留5%,于一年后无息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1年6月16日进场施工,于2013年2月1日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6月30日主体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655328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80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655328元,被告已付工程款4802000元,尚欠185332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5332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5332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建霞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