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朋、张万、张树伟、石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朋,张万,张树伟,石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朋。被执行人张万。被执行人张树伟。被执行人石国军。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张树伟的存款(工资户)110000.00元,现本院作出的(2014)滦执字第31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树伟存款1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