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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冉晓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晓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18号罪犯冉晓玉,男,1973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了(2015)龙新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晓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与同案(共2同案)赃款人民币73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晓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晓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