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某,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银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