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许尔平与朱永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平,朱永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许尔平,农民。被告朱永祥,农民。原告许尔平诉被告朱永祥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许尔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波涛人民陪审员 刘长国人民陪审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晨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