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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许尔平与朱永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平,朱永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许尔平,农民。被告朱永祥,农民。原告许尔平诉被告朱永祥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许尔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波涛人民陪审员  刘长国人民陪审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晨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