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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军成、马秀丽与沈阳富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成,马秀丽,沈阳富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143号原告:刘军成。委托代理人:刘丽丽,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秀丽。委托代理人:刘丽丽,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富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29-10)。法定代表人:柳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军成、马秀丽诉被告沈阳富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案件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成、马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合并至(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257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祝仰宝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