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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斌与关惠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834号原告刘斌。被告关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关惠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缪成彩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