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诉安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安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安某甲,男,农民。原告安某乙,男,农民。原告安某丙,男,农民。原告安某丁,男,农民。原告裴某某,男,农民。被告安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与被告安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