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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诉安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安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安某甲,男,农民。原告安某乙,男,农民。原告安某丙,男,农民。原告安某丁,男,农民。原告裴某某,男,农民。被告安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与被告安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裴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