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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洛阳盛鑫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盛鑫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盛鑫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长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马争,系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盛鑫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完毕,本案不需法院执行为由,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5905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