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华文芝故意杀人、诈骗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华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华文芝,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定兴县××乡××村×号。2013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文芝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保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文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华文芝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5月6日以(2014)冀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2012年冬天,被告人华文芝和同案被告人刘淑珍(女,已判刑)为被害人史某甲(殁年58岁)的儿子史某乙做媒,采取让人冒充女方父亲的手段骗得史某甲2万元彩礼平分。2013年10月初,史某甲发现被骗,便找刘淑珍要求退还彩礼,刘淑珍遂与华文芝商定再骗史某甲一些钱款,然后用鼠药毒死史某甲。同月12日下午,华文芝、刘淑珍在河北省定兴县××乡××村一饭馆,采取让人冒充女方的手段再次骗得史某甲现金1.2万元(华文芝占有7000元)。吃完饭,华文芝借该女之手让史某甲喝下其事先兑入鼠药的红茶饮料。华文芝、刘淑珍将史某甲带至小朱庄乡常家营村村北玉米地时,史某甲晕倒在地,华文芝、刘淑珍遂抱起玉米杆、皮盖到史某甲身上点火焚烧,史某甲负痛站起欲逃离,华文芝见状将史某甲推倒在火堆上,致史某甲被投毒后焚烧死亡。次日晚,华文芝、刘淑珍伙同同案被告人史华新(已判刑)将史某甲尸体移至常家营村村北河堤一坑洞内予以掩埋。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同案被告人刘淑珍指认找到的被害人史某甲尸体,证人史某乙、刘某、华某甲、华某乙、华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刘淑珍、史华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华文芝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文芝结伙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后,为灭口而结伙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系杀人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一终字第13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华文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建红代理审判员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