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9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尚崇祥与被告杨晓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崇祥,杨晓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816号原告尚崇祥,男,1978年9月3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杨晓林,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崇祥与被告杨晓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崇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崇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崇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