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诺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四楚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诺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楚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杭州诺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672号1幢423室,组织机构代码32287484-3。法定代表人刘盛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丁钱,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四楚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蜜湖路温馨家园2号楼d座612室。法定代表人李思杰,组织机构代码34265600-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四楚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诺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杭州诺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