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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远东机床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47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战,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远东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拉尔路8-1号。法定代表人:齐树芳,经理。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腾退厂房、租金315,000元、厂房占用使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664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4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