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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生于1975年,籍贯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108号的门市违法开设电玩城,在该电玩城内设置两组“鱼儿机”招揽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于2015年6月18日16时许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当场挡获。2015年6月26日经巴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在被告人刘某某开设的电玩城内挡获的两组“鱼儿机”具有上分、下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属于国家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押分、退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以小搏大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共计12台。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认定意见书、户籍常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扰乱公共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3.(巴)公治认字(2015)第003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四川省公安厅《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人员名单》。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巴州公决字(2011)第004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巴州公决字(2011)第008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扰乱公共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张克彬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