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5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84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孟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