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长岭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