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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再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桂丰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桂丰,杨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再终字第53号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万明,理事长。再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丰,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再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再审上诉人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分支机构固安县新中街信用合作社与再审被上诉人张桂丰、杨志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4月2日作出(2001)固经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和2001年7月26日作出(2001)固经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该两份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已实际履行完毕。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固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两案与(1997)固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合并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固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润涛审判员  李德水审判员  刘玉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迪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固安县人民法院:再审上诉人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再审被上诉人张桂丰、杨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你院再审判决,发回你院重审。请重审时注意参考以下意见:一、认真审查核实固安县新中街信用合作社与固安县新中源信用合作社及与固安县新中源城市信用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均为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如属分支机构则不具备法人资质,其民事权利义务应由联社承担,依法列明本案的当事人。二、当事人提供给法院的仅是调解书和诉状的复印件,在没有原件的情况下必须结合案件档案材料才能确定其真实性。要严格追查究竟有无(1997)固民初字第369号民事案件,根据追查结果依法确定原告是否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妥善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关系。三、你院进入再审的裁定既然明确写明再审期间中止调解书和两份判决书的执行,审理之后就应对本案涉及的这三份裁判文书的效力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不能只言其一而不顾其它。四、驳回原告起诉采用的裁判文书样式应当是民事裁定书。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