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加芹与刘庆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芹,刘庆恩,马士勇,陈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加芹,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宗胜军,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庆恩,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士勇,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力忠,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张加芹与刘庆恩、马士勇、陈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加芹向本院提出指定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所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加芹提出的提级、指定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