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幸娣与赵幸娣、赵柏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幸娣,赵柏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聪。委托代理人:方志华、汪俊青。被告:赵幸娣。被告:赵柏祥。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叶瑞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幸娣、赵柏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物业费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