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化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李化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行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化贞。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李化贞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暂缓执行,因此,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常方栋审判员 秦宝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