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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行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化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李化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行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化贞。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李化贞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暂缓执行,因此,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常方栋审判员  秦宝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清香 微信公众号“”